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8 08:45:14  作者:   阅读:

股东权益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矩依法行使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矩:“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为保证股东大会抉择的有效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招集和举办应留意以下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不是公司的一切事务都需求招集股东大会来抉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矩: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矩,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包含:
       1、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出资计划;
       2、推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
       4、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
       5、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6、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
       7、对公司增加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抉择;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
       9、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抉择;
       10、修正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矩:本法和公司章程规矩公司转让、受让严重财物或许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有必要经股东大会作出抉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招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矩: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严重财物或许担保金额超越公司财物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抉择。
二、股东大会的招集和掌管
       (一)、股东大会举办的时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矩: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办一次年会。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举办暂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矩人数或许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补偿的亏本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举办时;
       6、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景象。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证监发[2006]21号)第七的规矩: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举办暂时股东大会。
       对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对其年度股东大会举办的时刻没有特别规矩,但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证监发[2006]21号)第四条的规矩: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办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毕后的6个月内举办。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举办股东大会的,应当陈述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买卖的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证券买卖所”),阐明原因并布告。
       从上述规矩可知:
       1、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办一次。其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毕后的6个月内举办。
       2、暂时股东大会不定期举办,且应当在举办暂时股东大会的景象呈现后两个月内举办。
       (二)、股东大会会议的招集和掌管
       《公司法》第102条规矩: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不能实施职务或许不实施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施职务或许不实施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
       董事会不能实施或许不实施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责任的,监事会应当及时招集和掌管;监事会不招集和掌管的,连续九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三、股东大会的应告诉的参加人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矩,举办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举办的时刻、地址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办前告诉各股东;
四、股东大会会议告诉的告诉时限、告诉方法: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矩:举办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举办的时刻、地址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办二十日前告诉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办十五日前告诉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举办三十日前布告会议举办的时刻、地址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会议告诉的告诉方法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矩的,如邮寄告诉书、专人送达告诉书等方法。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证监发[2006]2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告诉有如下规矩:
       (1)招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举办20日前以布告方法告诉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办15日前以布告方法告诉各股东
       (2)股东大会告诉和弥补告诉中应当充沛、完整发表一切提案的详细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评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别所需的悉数资料或解说。拟评论的事项需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告诉或弥补告诉时应当一起发表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股东大会拟评论董事、监事推举事项的,股东大会告诉中应当充沛发表董事、监事提名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教育布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②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操控人是否存在相关关系;
       ③发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④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买卖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推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提名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股东大会告诉中应当列明会议时刻、地址,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发出股东大会告诉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撤销,股东大会告诉中列明的提案不得撤销。一旦呈现延期或撤销的景象,招集人应当在原定举办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布告并阐明原因。
五、暂时提案提交的规矩: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矩: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举办十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告诉其他股东,并将该暂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暂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归于股东大会职权规模,并有清晰议题和详细抉择事项。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证监发[2006]2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和告诉有如下规矩:
       (1)提案的内容应当归于股东大会职权规模,有清晰议题和详细抉择事项,而且符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矩。
       (2)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举办10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招集人。招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弥补告诉,布告暂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矩外,招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诉后,不得修正股东大会告诉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告诉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第十三条规矩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抉择。
六、股东大会会议的到会:
       股东有权依法到会股东大会会议,股东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规模内行使表决权。相比较董事不能到会董事会的规矩,我国法令对到会会议的股东的代理人的身份没有特别的规矩。(我国法令规矩,董事因故不能到会董事会时,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到会,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规模。)
七、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法和通过程序:
       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矩:股东到会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有必要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许减少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或许变更公司形式的抉择,有必要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留意:这儿规矩的是“到会会议的股东”不是一切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能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矩或许股东大会的抉择,实施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推举董事或许监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或许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具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运用。(留意:这儿规矩是“能够”而不是有必要实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严重财物或许担保金额超越公司财物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并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不得对告诉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抉择。
八、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矩: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掌管人、到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到会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到会的托付书同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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