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不等于股权过户完成

发布时间:2021-09-02 15:45:00  作者:新鑫欣   阅读:

受让者的股权并不是由工商登记机关所创设,而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结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股权的变动还需依赖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生效尚不能确定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股权转让只具有消极登记义务,其既没有权利对申请登记的实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变更,亦无权对股权转让所生争议作出裁决。此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有着密切的联系。股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变更登记为要件,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对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确认和加固。股东经过内、外部变更登记的层层递进,股权转让的效力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从转让、受让双方进一步扩大到公司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使其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此时,整个股权转让才具有全面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股权还没过户,工投无实质控股权,工商变更只是加强了过户的预期。只有转让合同完毕,工投付完全款无纠纷才能说工投是真正的股权拥有者。工商登记变更和过户是两个概念两个步骤,可以互为先后。变更不带表过户完成,过户完成不带表必然变更。变更的过程可逆,工投不付钱还可变回国控,但难度加大。但付款不可逆,付完款即使不变更,控股股东还是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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