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05 11:15:48  作者:   阅读:

失信公司变更


       法律没有禁止诉讼中乃至执行中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责任主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作为公司的人格主体,方便法院诉讼、方便执行中接受法院询问,代表公司报告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如果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公司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判决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到了执行阶段,已经变更,执行中会查询到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会询问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也是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将会被限制高消费等等,所以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现行法律,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原告在诉讼中申请了行为保全,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同时通知工商局,这样一来,变更就落空了,这是作为原告起诉时为保证将来执行中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一定威慑力方便执行,事先应该想到的。  

       但是,这种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又与公司意思自治有冲突,所以就要在保护公司利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味禁止变更一味允许变更都是不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所以就有恶意变更与正常变更的区别。  

       怎样看出是恶意变更,比如有些公司将年迈的老人登记成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继续作为实际负责人控制着公司方方面面,而这样的老人从来就不坐高铁不坐飞机,也从来没有经营企业的经历,法院也无法发传票让这些老人来法院接受询问,这就属于恶意变更了,恶意变更当然是有代价的,比如原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拘留,比如原法定代表人依然会被限制出境;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年富力强的人、也是经营企业的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当于代人受过,放过了原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代其受过,这样的变更对于公司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的不利影响,所以也不构成妨碍履行生效判决,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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