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1-02-05 11:08:30  作者:   阅读:

公司股东变更


       在日常登记工作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是工商部门登记审查的重点,也是难点。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的登记部门,本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核准登记的原则,可有时候法院仍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工商部门作出不利判决。为进一步提高登记水平,现结合实际工作就股东变更的几种情形及登记规范作粗浅的探讨。

         一、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中受理股东变更的情形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可分为股权的全部的转让和部分转让。股权的全部的转让,就是原股东将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新股东),从而将出资的义务也转给了受让人;股权的部分转让就是原股东将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减少了自己的股权份额,降低了股权比例。

      (二)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性,导致有部分股东只是在公司内部签署出资协议,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尚有空间,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前台的行为导致股东变更。

      (三)强制执行引起的股东变更。股东和其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可能申请对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四)股权继承引起的股东变更。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等。

         二、关于股东变更登记情况的分析

      (一)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中,受让者受让的是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从本质上说,受让人并未直接对公司出资,而是以一定方式支付给出让人一定数额的转让金。而作为登记事项的某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应当是该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对出资人出资时间的填写中,如果转让的是认缴出资,就是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转让的是实缴的出资,其认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就要通过修改章程来进行调整。新股东就应当按照原章程规定的原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股东出资情况表的填写,如:甲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相当于对登记事项“股东的姓名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中只需变更股东姓名;比如甲将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则相当于对登记事项“股东的姓名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增加一条有关乙的各项内容,且甲的出资额减少一部分,乙的出资额正好是甲减少的部分,乙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与甲相同。

      (二)关于股东隐名变显名股东的变更。虽然其转让在股东内部来看是内部转让,但工商变更登记时,因其此前该隐名股东尚未由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故提交材料时不应视为内部转让,仍适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按照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并提交新股东(隐名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关于股权的协助执行与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股权的过程中,企业登记机关是不可缺少的协助执行人,股权登记主管机关协助执行股权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协助冻结股权。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对股东在企业中的股权予以冻结,此时,必须取得股权登记机关的协助。人民法院要求股权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股权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助执行的规定,向协助执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冻结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协助执行的登记主管接到上述手续材料后,应当暂停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二是协助转让股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股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业务,人民法院裁定转让股权的执行权不能代替行政管理权,强制转让股权还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在股权依法执行后,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股东会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正案,设董事会的要提交新的董事会决议。

      (四)关于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的资格认定。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引发的继承属于典型的股权非转协议转让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其合法财产,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既然股东的出资额可以继承,那么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股东资格是否也能被继承?《公司法》第76条针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主要分两种:一是公证继承。股东死亡后,如合法继承人提交公证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公证书给予变更登记。二是顺序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妻子、父母、子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可提供户籍证明等证据,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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