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到底应该选哪个?能按自己的想法随便选吗?

发布时间:2021-04-07 15:55:55  作者:   阅读:

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jpg

       简单归类了下,目前申请人申报的经营范围用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规范之处。

       一是:经营范围过于宽泛。比如说物资销售,现代服务业,这种过于宽泛未具体化的经营范围用语导致登记人员无法判断其是属于前置还是后置,进而难以判断其是否需要申领相关许可证书。

       二是:未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定经营范围。比如说,科技发展,热工销售,经进一步询问,方知申请人主要想从事光伏技术研究,电热器具销售。

       三是: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概念重复、混淆。比如说食品销售、饮料销售,食品这个大概念里已包含了饮料这一小概念,两者不宜并列。

       四是:非营利性行为无需申领执照。比如说从事所任职的企业内部承包,这个经营范围有点拗口,如果只是管理公司内部食堂,供应内部员工,没有营利行为,那么就无需申办执照。

       五是:要求核准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曾有申请人要求直接核定“保险业”的经营范围,并且出示了外地颁发的一份营业执照,说是当地登记部门就直接核准了此经营范围。根据《保险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须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方可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们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先办好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来窗口办照。

       什么是经营范围?

       百度给出的解释是: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于经营范围申请人如何选定,登记机关如何核定,可以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指明了途径。

       然而,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经营范围的核定已成为一件于双方而言都不轻松的事儿。面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窗口人员往往要费尽口舌地向申请人解释。结果是窗口人员口干舌燥,申请人还不尽满意。

       于是,出现了一部分“声音”:执照上能够取消经营范围这一项就好了,或者所有执照的经营范围都只核定为“依法须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这样申请人省事,免得增加经营项目还需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人员省事,免得要判断经营范围是否是前置还是后置,节约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可是细想想看,假如彻底取消了经营范围,那么国家将根据什么来统计、分析经济数据,出台经济政策,企业将根据什么来认定自己的行业是否在减免税费之列,企业又将根据什么来寻觅商机和与其他企业签订商业合同。

       可以说,假如执照上取消了经营范围,那么由此引发的矛盾与不便将会大大增多。有申请人说,深圳的改革得多彻底,营业执照上就没有经营范围这一项。刚开始我也很疑惑,后来了解到,只要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后,就会查询到企业的经营范围。原来人家也并未取消经营范围,只不过是换了个地儿,公示到了外网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去了。

       所以说,现阶段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取消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问题,而是要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有效方便快捷地核定经营范围的问题。

       总体来说,2017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可谓是核定经营范围的“葵花宝典”,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绝大多数都能从中找到准确规范的表述。对于如何核定经营范围,我局窗口的通常做法是“三步走”,先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进行查询,若查询不到,则到互联网上查询依据,也无法查询到此经营范围,就请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政策文件、专业文献等进行佐证。

       那么,假如根据以上步骤找到了规范的经营范围用语表述,是否就意味着不分市场主体类型都能从事呢?那也不一定,这就需要窗口登记人员进行进一步判断了。有些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尽管有,但企业是不能经营的,比如说“土地储备管理服务”,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还有些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需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还有些行业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比如说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上等等要求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这就需要登记人员平时注重知识的积累。就登记人员而言,对于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要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答复,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在申请人讲不清的情况下,要积极帮助他们查询相关规定。

       登记人员在核定经营范围时还需紧跟法律法规政策发展。2019年5月6日,国务院出台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日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实施“先照后证”,企业只要申领此经营范围,登记窗口就可以直接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这样,这些难以核定的经营范围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经营范围如何核定?

       理想的模式莫过于在全国推行统一的经营范围用语库,由申请人自主勾选,据悉国家总局也正在对此进行探索,目前有不少地方正在开展有益尝试。东莞市“银政通”企业开办全流程智能服务一体机于19年4月19日正式启用,申请人只要在一体机上实行关键字搜索点选,即可搜索到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可以想象,不久的将来,经营范围如何核定将不再是个困扰申请人和窗口人员双方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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